旅行社責任險與旅遊意外險五大不同

一、“責任險”與“旅意險”的最大區別在於把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統一為旅行社,理順了保險各方的法律關係,有效保障了遊客和旅行社的合法權益。

“旅意險”是旅行社為遊客投保,一方面,旅行社交了保費,只是代遊客辦理投保手續,充當代理人的角色,真正的投保人仍為遊客;另一方面,旅行社雖然出了保費,但被保險人、受益人均為遊客,一旦出險,遊客的權益受到保障,但保險公司的賠償並不能代替存在過失的旅行社的賠償責任,旅行社的責任風險不能轉嫁,造成旅行社的權利義務不對等。

“責任險”是旅行社為自己投保,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均為旅行社,一旦因旅行社責任造成遊客遭受人身和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代表旅行社承擔賠償責任,起到了既能對遊客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進行賠償,保障遊客權益,而又使旅行社的責任風險得以轉嫁的雙重作用。


二、保險的標的和承保的公司不同。

“旅意險”按《保險法》應屬於人身保險,由人壽保險公司承保,對財產責任是不承保的。但“責任險”規定既包括人身賠償,又包括對行李物品的損失和第三者的責任等財產的賠償。


三、投保的強制性不同。

“旅意險”是人身保險,應是自願的,投保與否以及投保多少,應由遊客自定。舊規定強制投保“旅意險”,一方面違反保險慣例,另一方面也容易產生誤解:旅行社誤以為自己的責任風險已獲得轉嫁,保險公司的賠償替代了自己的責任賠償;遊客也誤以為旅遊期間發生的意外事故都是旅行社的責任,從而無限擴大了旅行社的責任風險,使旅行社陷於不利的局面。


四、保險的責任範圍不同。

“責任險”的保險責任範圍比“旅意險”擴大了很多,不僅包括旅行社責任引起的遊客人身傷亡、財產遭受的損失及由此發生的相關費用的賠償,同時也包括保險事故發生導致的訴訟費用和必要的施救費用等。但並不等於旅行社可以免除所有責任,在實際發生意外時,如果法院或仲裁機構認定旅行社的責任賠償超過它的投保範圍和投保金額時,旅行社要補足賠償金額或自行承擔賠償責任。另外,新規定要求組團社和地接社均須投保,也擴大了保險對象的覆蓋面,切實保障了各類旅行社的利益。

同時,“責任險”規定了幾種旅行社不承擔責任的情形,旅行社在組團和接待團隊過程中,更應注意對遊客給予充分的提醒和勸告,才能部分或全部免除旅行社的責任。


五、投保方式、投保金額不同。

“責任險”按年投保,一次性投保,保險期限一年。“責任險”保險金額是“三個限額”的最低投保額度,即每人責任賠償限額(國內游8萬元,入境出境游16萬元)、每次事故責任賠償限額(國內社200萬元、國際社400萬元)和每年累計責任賠償限額(國內社200萬元、國際社400萬元),三者必須同時滿足。旅行社可根據以往經驗、各自的組團接待量、管理水準、抗風險能力等選擇合適的投保額度。這意味著投保額度將成為一種強有力的市場競爭手段:投保額度相同,組團接待量越多的旅行社越能體現出規模優勢從而降低單位成本;投保額度不同,有實力的旅行社可利用提高投保額度贏取客源,擴大市場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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